第十九条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
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第二十条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厕所设置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
(三)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四)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第二十二条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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